2016年11月27日

神子民的特權

霍健華先生 講

經文:羅馬書3:1-8

引言

我們留意立法會議員為監察政府施政,而有立法會特權法作為「尚方寶劍」。而世人都追求有特權,甚至濫權。人更可能想犯罪之後,不用受到處分。

1. 神的子民是否有犯罪特權

在這段經文裏保羅要處理一大題目神的子民有特權嗎?在二章末段保羅說過有猶太人雖有神的子民的外表,卻沒有相應的生命,算不上真正的猶太人,是沒有特權的。同樣,我們當基督徒是否也這樣特權嗎?原文是「長處」一字,新譯本聖經譯作「獨特」,新漢語譯作「優越」。與約翰福音10章10節提到更豐盛的生命,也是用上這個字。中國古代的禮記.曲禮上說:「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」但要掌權者放棄特權,真是不容易。可是,聖經明言神的子民並沒有犯罪與放縱的特權﹐與世界的法則正好相反。神並沒有容許大衛放縱,也沒有給他犯罪的特權,反而嚴厲懲罰他。大衛結果為自己的罪4倍償還,大衛用詭計殺害了一個無辜的人,自己也先後死了四個兒子。

2.神仍然是公義的神

羅馬書有個重要原則:神是公義的,必嚴懲罪人。就是祂的子民也沒有犯罪的特權。從廣義而言,無論外邦人或是猶太人,其實都是神所造的,都是神的子民。但是,許多猶太人和基督徒都有這種錯誤觀念,以為我們無論多失敗,只要掛着是神子民的這個特殊身分,就必蒙保守。試問我們又怎能說:神降怒是他不義、不信實呢?
藉本段經文,保羅提醒猶太人,我們若有任何優點或特權,那就是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(羅3:2-3)。這是神最終的心意,要人聽從祂的話並悔改(羅11:32)。

<>3. 神子民有倚靠神的特權

保羅在羅馬書3:8提到:有人毀謗基督教說:「為甚麼不說,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?」就好像說,我們犯罪,神就可以威風地懲罰我們,那麼我們作就是讓神顯出榮耀吧。我們知道神憎恨罪惡,因此,神憐憫我們蒙恩得救的基督徒,可以有三大特權。第一大特權也是基督徒的福氣:就是不犯罪的特權。當倚靠聖靈大能勝過罪惡,因為憑信稱義的人,不作罪的奴隸。基督徒的第二個大特權就是行善的特權,彼得說:「…你們蒙召原是為此,因為基督也為你們受過苦,給你們留下榜樣,叫你們跟隨祂的腳蹤行。」(彼前2:21)。基督徒第三大特權是甘心放棄權利,一生施予,一生信靠,這也是種一種特權。正如耶穌說:「你們若單請你們弟兄的安,比人有甚麼長處呢?」(太5:17)
保羅經歷過主耶穌基督的大愛,知道基督徒能不犯罪,又堅持行善,又能一生倚靠神,這真是蒙福,真是寶貴的特權。求主幫助我們成為一個既蒙福、而又堅持不犯罪和堅持行善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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