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9年8月15日

願作主奴

朱紹良先生 講

經文: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-6節

出埃及記十誡之後所談及的竟然不是獻祭、敬拜,而是奴隸制度。為何神會提及奴隸制度呢?是否與時代脫節呢?事實上,神不是關心奴隸問題,而是藉此教導我們如何建立基督徒楷模。

神看明人心裏的自私,會利用別人在窮困時加以剝削別人生命的權利。因此制度之產生是為要保障民族中的人權,讓人作奴僕六年後,便可離去再次為自己的家園努力奮鬥。

一. 奴隸所擁有的權利:
1. 人權:可娶妻活兒,但作奴隸時一切歸主人所有。
2. 安息年:安息年地上出產歸奴隸;使他們不致空手而去。
3. 管教:可以管教主人未成長的兒女。
4. 宗教上:僕人可在主人家中受割禮,可以獻祭,吃祭肉等。

二. 奴隸服事主人六年後可選擇離留:
奴隸在工作六年後可選擇離去,但假若他們體驗到主人是值得跟從服侍的話,他們要在眾人面前見證自己是永遠屬於主人的,許下一個誓約。

同樣,今天我們接受浸禮,是要在眾人面前表明自己永遠屬主,願意終身跟隨主。

三. 總結:
詩84:10「在你的院宇住一日,勝似在別處住千日,寧可在我神殿中看門,不願住在惡人的帳棚裏」。

在神家中作奴隸,總比在外面作主人好。遠離神的人過著任意妄為放蕩自由的生活。蒙福的總是在主裏面的,在神家中事奉,有新的價值觀,我們是主的奴僕,完全將自己交託給主,與主有終身合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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