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9年3月21日

尊重主權

朱紹良先生 講

經文:出埃及記第二十章15,17節

「不可偷盜」這條誡命除提醒我們不應偷竊外,神還給我們一個很重要原則:神有一切的主權,信徒應尊重祂的主權。可是信徒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會忽視,甚至「盜用」了神的主權,以下有四方面:

(一) 奪取神在我們身上的主權(羅14:7-8)
由我們決志信主那刻開始,我們便是主的人,祂擁有我們的主權。在神的主權下,我們應靠祂而活並遵祂旨意。可是有些信徒偷盜了這方面的主權,而不盡己任又不聽神的話,把主權歸給自己。

(二) 奪取神的供物
我們所有的其實是屬神的,我們只是「管家」。若我們在十一奉獻上沒有忠心,不向神作感恩的回應,便是「偷盜」。我們若盡上奉獻的本份,神是慷慨的必讓我們得著更多。

(三) 奪取神的榮耀(詩96:8)
信徒往往在豐足、成功的日子裏,忘記歸榮耀給神,反而自驕自傲,歸功給自己。但事實上沒有任何人的功勞會比神的更大,人根本無誇耀之處。所以我們應常以感恩的心向人宣揚神在我們身上所作的事,歸榮耀予神。

(四) 奪取神的審判權(羅14:4,10-11)
我們沒權審判自己或別人。當自己有錯,應內省求神光照及改正。看見別人犯錯時,應用愛心幫助他,為他祈禱,絕不能肆意批判。審判是神的工作,人不可偷取自以為是神的審判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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