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9年2月7日

第六誡

朱紹良先生 講

經文:馬太福音第五章21-23節

「不可殺人」是十誡中的第六誡,是關乎人際關係的誡命中最重要的一條。馬太福音裏記載著主耶穌對這條誡命的注解,當中包含了兩個意念──動怒和罵人。

主耶穌說罵弟兄是「拉加」的要受審判,罵弟兄是「魔利」的逃離不了地獄之火。「拉加」的意思是虛浮,喻別人的智商低,是一句極侮辱別人的說話,而「魔利」的意思是愚味。凡罵弟兄是「拉加」、「魔利」的,就是侮辱神的創造,因此要受神的審判。

我們有罵人的行動,原因是我們心裏有憤怒的意念,而我們發怒的原因,無非是我們的「自我」受到侵犯──當我們遭誣蔑,尊嚴、人格被踐踏的時候,我們會很憤怒。歸根究底,使人發怒而致罵人,甚至殺人的就是自我膨脹。

主耶穌教導我們,跟從祂的人要學習捨己,放下自我,輕看個人的榮辱得失,這樣我們就不會因為自我被侵犯而向別人發怒。我們當學像主耶穌──祂被釘在十字架上,受盡侮辱,卻仍然求天父赦免踐踏祂的人。主耶穌賜給我們一條新的命令,就是彼此相愛。愛使我們不計較個人的得失,肯吃虧,亦使我們能容讓別人,接納別人。愛完全了律法。凡從神生的就有愛,我們重生得救時,內心得到更新,愛心能因此萌芽,我們要學習捨己,彼此相愛,讓愛心在我們心裏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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