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8月2日

可以做或不可以做?

黎志宏牧師 講

經文:羅馬書第十四章1至23節

基本上,基督徒應有怎樣的行為和品格,有甚麼事情可以做或不可以做,聖經已為我們提供了主要的答案或明確指示。但我們今天的社會文化與聖經時代卻有很大分別,一些生活性的問題在聖經中仍是沒有答案的。這樣,我們便可從羅14章中看一些重要的生活原則。

原則一、作事要按良心作

在這裡使徒保羅提出一項重要的原則──不是根據徒15:28-29所提禁戒偶像的物和血,而是根據保羅自己所領受的啟示:肉的可吃與否,全在乎各人的信心如何。保羅也引用了守日的問題,作為食物問題的例解。這裡所說無論是吃肉或守日所講的都不是信仰和道德問題,而是只關乎舊約規條方面的事。所以,當這些事與道德及基本信仰無關,本身對靈性並沒有影響;信徒可以根據自己的信心,和對真理認識的程度而選擇使良心平安的決定。但最終我們各人站在神的臺前,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,所以我們互相論斷,也不應該輕看他人。

原則二、作事要為主作(14:6-9)

保羅強調的並不是的守日或不守日的自由,卻看重每個信徒不論守日或食肉好,都要「為主」而守,「為主」而吃。「為主」做也是信徒在考慮做某些事情時,也應有之準則。因為我們信主後整個人生就是為主而活。怎樣是為主而活?(林前十 31)說:「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甚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」。聖經教導我們行事為人,以榮神、益人為追求的人生目標(林前十23、24),我們雖有自由選擇,但不可妄用自由,只為自己生活。例如聖經雖然沒有說明不可打麻將,如果我打麻將是會損害他人的信心,不能榮耀神的話,我們寧可放棄我的自由而不進行這種活動。否則我們只是為了自己,不是為主的。

原則三、作事要不叫人跌倒(14:13-21)

在食物或同類的事上,我們當總以不叫人跌倒為原則。所以若因食物而使別人心靈受損,如說些批評或論斷的話,以致絆跌那受批評的人,就違背了愛人的道理。愛心當然比食物更重要;所以我們應當我們選擇做與不做一些事情時,也要按愛心的原則去想,叫人靈性受益,而不是叫別人受虧損(參林前10:23)。若所做的事情會使人絆跌,就應一概不做。甚至這些事情會令至人彼此不同心,失去和睦也不應做。因為神的國所在乎的是「公義、和平、並聖靈中的喜樂」(14:17-19),也就是說,那些關乎靈性德行與聖靈所指引的事,才是在神的國中被看為有重大價值的事。「和睦」比這些食物問題更重要得多。

原則四、作事要能不自責(14:22-23)

人若認為「百物都可吃」,就當持定自己所信的,但不應強求別人也須有同樣的信心,這是個人與神之間的事,每個人也要向神負責。若人自認為吃任何食物在神面前都沒有問題;亦不致引起別人跌倒而良心不安,能夠使自己『能不自責』的話,他亦不會因這事而被神定罪的,『就有福了』。相反,人若所作的事,稍有不妥,就應會有責備的感覺。所以,我們若能在一切言行上,不感到自責、定罪,感到不妥,就證明神已喜悅。人有這樣的信心,在神面前便可持守去做,無須因人的異議而自責了。

總結:

對於生活上一些可否做的爭議性著事情時,我們應像保羅將問題分為兩類。一類若是涉及基要信仰和絕對的真理,是不能有任何妥協的。而另一類是非基要的信仰問題時,這樣我們就只能按照良和領受去做決定了。但與此同時,我們亦應從我們的自由中考慮到,只單顧自己或是願意為主而做。並且,這樣做是否從使別人軟弱跌倒或靈性受損?假若我們明知不是必須這樣做,又而故意損擇做而令人跌倒,這人所作的便是出於惡意的任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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